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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在外地配偶申报本市户口的身份认定的服务
 
索取号 AD9301000-2004-003 文件编号
产生日期 2002-10-31 发布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公开类别 主动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磁盘 关键词 归侨、侨眷、配偶、户口、申报
内容描述 办理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在外地配偶申报本市户口的身份认定的时间、地点、电话、条件、程序。

    办理机构: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国内处

    办理地址:延安西路129号(华侨大厦)1211室

    联系电话:62490880-81237

    办理时间:周一-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5:00

    办理时限

    1、归侨身份由市政府侨办认定;

    2、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由区、县侨办认定;

    3、办理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申办对象资格: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在外地的配偶。

    申办手续

    1、落户条件:

    外省市无业人员与本市居民中的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结婚,并长期居住(市区满7年,郊县满5年)在本市,可准其在本市配偶处落户。其中外省市一方系女性的,可准予其随带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中学在校学生)在本市配偶处落户。

    外省市农业人口与本市农业人口的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结婚,要求在其本市配偶处落户的,按现行的农婚户口政策办理。

    本市居民与外省市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结婚的,其配偶申报本市常住户口的,可参照办理。

    2、证明材料:

    按有关规定提供申报户口证明材料。

    由本市侨务部门出具的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身份证明(归侨身份证明由市侨务部门出具,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身份证明由拟落户地的区、县侨务部门出具)。 

    办理程序:申报人向拟落户地的公安派出所(警察署)提出申请,由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受理并负责初审,经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和浦东新区公安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审批。

    办理依据: 上海市公安局、市政府侨办关于解决在本市定居的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在外地的配偶申报本市常住户口问题的通知(沪公发[2000]111号)。

    以上服务 免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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