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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国内处
办理地址:延安西路129号(华侨大厦)1211室
联系电话:62490880-81232
办理时间:周一-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5:00
办理时限:
1、侨眷身份由区县侨办认定;
2、归侨身份由市政府侨办认定;
3、华侨身份由市、区、县侨办认定;
4、在区(县)侨办或局级单位侨务部门为10个工作日;在市政府侨办为10个工作日。
申办对象资格:
华侨: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归侨:回国定居的华侨。
侨眷: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办理程序:
归侨身份认定申请材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侨办或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上级局级单位的侨务部门(以下简称报送单位)申请确认的函;申请人的书面申请;申请人人事档案中有关在国外出生、生活或工作的记载材料或申请人在国外定居的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报送单位提出申请;
报送单位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后发函至市政府侨办国内处并附申请材料;
市政府侨办国内处根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作出确认或不予确认的决定;
被确认的,市政府侨办国内处将复函和登记表回复报送单位;
未被确认的,市政府侨办国内处将复函和申请材料一并退回报送单位。
归侨证制作:
被确认的归侨向报送单位提供一寸近期照片两张,填写归侨调查表;
报送单位统一将照片和归侨调查表送市政府侨办国内处;
市政府侨办国内处制证后,由报送单位送达归侨本人;
归侨遗失归侨证申请补发的,需提供一寸近期照片一张,制证工本费及书面遗失情况说明,由报送单位盖章确认,送市政府侨办国内处制证。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9月7日制定,2000年10月31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1993年7月19日制定,2004年6月23日修订);
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2年11月27日制定,1999年7月12日修订)。
以上服务 免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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