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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早期归侨工作的意见
 
索取号 AD9101000-2004-003 文件编号 沪府侨办政字(1997)第28号
产生日期 1997-9-15 发布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 关键词 早期、归侨、意见
内容描述 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民政局充分利用社区服务网络和机制,办理为老归侨安装求助门铃、代购各类生活用品、建立家庭病床、家庭敬老室、优先优惠开放活动设施等实事。

各区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各区县民政局:

    解放初期,不少爱国华侨和华侨学生放弃国外优越的生活,冲破重重障碍,回到祖国怀抱,投身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为促进海内外的经济文化交流作出了积极的贡献。现在,这些早期回国的老归侨大多年事已高,有些因遭受过去错误路线的磨难而处于贫病残老的生活状况。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老归侨爱国热情的肯定,让广大老归侨深切体验到他们爱祖国,祖国更爱他们的温暖,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上海市归侨华侨联合会决定在今年十月敬老节前后,向这些早期回国的老归侨颁发《上海市归侨证》。各区县侨办要在认真做好发证工作的基础上,与所在区县民政部门联系,借助社区服务网络,充分利用社会各方的优势,为侨服务办实事,重点是要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老归侨的心坎上。结合《上海市归侨证》的发放工作,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早期归侨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各区县侨办和民政局要加强联系、沟通,要摸清居住在本区县区域的早期归侨的底数及需求,按人设卡,提供服务。做到精神上有人安慰、生活上有人帮助、经济上有人关心。

    2、充分利用社区服务的网络机制,在近期内,要为社区内的老归侨办好以下四件实事:
    (1)对本人要求安装求助门铃的独居老人或子女不在身边的老归侨给予安装求助门铃(求助门铃成本费由本人自负)。
    (2)由社区服务中心向需要代购各类生活用品的老归侨提供服务。
    (3)积极为求医有困难的老归侨建立家庭病床,在老人有需求的情况下,为独居老归侨建立家庭敬老室,组织社区服务志
愿者队伍开展“四定”服务(定人、定时、定对象、定服务内容)。
    (4)向社区内的归侨优先、优惠开放社区服务中心内的健身等活动设施及场所。

    3、在为老归侨的助老服务工作中,各区县侨办、民政局要及时总结经验,努力争取开发一些新的为侨服务项目。1997年底前,市侨办,市民政局将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总结,表彰先进,推广经验。

    4、各区县侨办和民政局要以发放《上海市归侨证》这一工作为抓手,进一步做深、做细社区侨务工作和社区服务工作,更好地凝聚侨心,调动广大侨胞参加社区两个文明建设的积极性,更好地吸引和鼓励海外侨胞为祖(籍)国经济建设服务,为祖国统一大业发挥积极的作用。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五日 

[相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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