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涉侨事项 -> 华商投资 -> 正文
港澳居民可在沪申办个体工商户 2005-1-7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近日颁布的《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自2005年1月1日起,港澳居民在沪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已无需经过外资主管部门审批。

    上海工商部门将在20个分局设立专门窗口和“绿色通道”,为港澳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供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同时,为了方便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减少其商务成本,工商部门将提供公开、便捷、高效的电子政务服务,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在工商网站(www.sgs.gov.cn)上公开发布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具体内容、要求;在工商网站上开设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表式下载窗口,方便申请人下载有关登记表式,下载的表式与到登记窗口领取的表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强网上咨询(BBS)的回复工作,凡涉及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有关问题,将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经营范围: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修理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许经营。

    经营形式:港澳居民可以在设立登记前向登记机关申请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经营场所的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申请手续:只需提交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经营场所证明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东方早报)

 

【关闭窗口】 【回到首页】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