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项目
(1)外国人(外籍华人)为继父或者继母收养本市继子女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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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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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地址和联系电话
(1)地址:光大会展中心婚礼广场三楼(漕宝路70号) 联系电话: 64325087 (2)接待时间:周一、周三,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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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时限
(1)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从受理次日起30日内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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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办对象资格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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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办手续
(一)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出具并向中国收养中心转交由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1、跨国收养申请书; 2、出生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7、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8、家庭情况报告; (二)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同意送养意见。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2、身份证、户口簿; 3、离婚证明(送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离婚证件); 4、独生子女作被送养人的,须提交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退回独生子女证通知单。 (三)被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户口簿、身份证; 2、出生证或出生公证书; 3、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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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办理程序
(1)向所在国收养组织提出申请,提供证件、证明->由所在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中心转交收养申请材料->中心审查审批->向上海市民政局发出《涉外送养通知》->由上海市民政局颁发《收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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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349号 (1)收养申请手续费 50元 (2)收养证工本费 20元 (3)收养登记调查费 7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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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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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1)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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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投诉监督
| (1)收养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上海市民政局监察室、办公室投诉、举报。投诉电话:63214261、63212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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