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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人士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分以下几类情况缴纳个人所得税: 连续或累计居住不满90日 对这类人员,按照其实际在中国大陆工作期间,由大陆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或者虽然是由其在母国或别国的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但却是由这些企业的个人在大陆的机构所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全部应当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在中国大陆工作期间,其工资薪金是由大陆以外的雇主支付,并且也不是由该雇主在大陆的机构负担的,这部分收入就不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连续居住超过90日不满1年 对这类人员,按照其实际在中国大陆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大陆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以及由大陆以外的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如实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本纳税年度中,其在大陆以外的地区工作期间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则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如果该境外人士担任了中国大陆公司企业的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则自其担任该大陆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不论其是否在大陆履行职务,也不论其工资薪金是由大陆企业支付,还是由大陆以外地区的企业支付,都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居住超过1年但不满5年 对这类人员,按照其在中国大陆实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大陆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和由大陆以外的其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全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其来源于中国大陆以外的所得,即其实际在大陆以外的地区工作期间所取得的,由在大陆的企业或个人雇主支持的,以及由在大陆以外的其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经大陆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由大陆以外的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可免予缴纳所得税,但由大陆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仍然需要申报缴纳。 居住已经超过5年 对这类人员,从第6年起的以后纳税年度中,如果在中国大陆工作满1年的,其来源于大陆内外的全部所得,无论其是在大陆工作期间由大陆雇主支付或大陆以外的雇主支付的,还是在大陆以外的地区工作期间由大陆雇主或大陆以外的雇主支付的,都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跟中国大陆居民没有任何区别。 如果从第6年起的以后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大陆工作没满1年的,那么只要就该年度内,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即其在大陆实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大陆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和由大陆以外的其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其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工作期间所取得的,无论是由大陆雇主支付的还是由大陆以外的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都不需要申报缴交个人所得税。 如果从第6年起的某一纳税年度,在中国大陆工作不满90天的,其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可以适用前面第一点所说的方法处理。并且对这类境外人士,其5年的居住期限,将从再次工作满1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
特别提醒: 境外人士还必须注意的是,对上述期限的划分,以90天为标准的部分,如果该境外人士来自于跟大陆签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则将变更为以183日作为标准,其他规定和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情况同样处理。
总结: 中国大陆对境外人士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根据其在中国大陆居住时间的不同,以及实际支付并负担这部分工资薪金雇主的地区不同而不同的,其间的规定比较繁多和复杂。 如果法律规定应当如实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没有如实申报的话,将被认为是偷税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符合一定条件的,即构成偷税罪而定罪判刑。但是,如果本来可以免于缴纳所得税的收入,境外人士却因不知规定而连同其他所得一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则该境外人士将凭空损失一大笔金钱。 资料来源:《上海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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