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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捐赠方面有哪些政策? 2004-7-6

    1、华侨捐赠活动中所指的捐赠人是哪些?
   
答:指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团,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在中国境内外投资的企业等自然人和法人。

    2、华侨捐赠活动中所指的受赠单位是哪些?
   
答:指本市接受和承办捐赠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以行政机关名义接受承办捐赠的单位。自然人接受海外亲友馈赠不属于华侨捐赠范围。

    3、捐赠款物的用途有哪些?
   
答:捐赠款物应当用于本市文化、教育、科学、技术、体育、卫生、侨务、改善环境和其他公益事业,也可以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

    4、捐赠申报需哪些材料?
    答:1)捐赠人的捐赠意愿书或者捐赠协议书、表达捐赠意愿的书信和传真件等文书;2)受赠单位填写由市政府侨办统一印制的《接受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捐赠申报表》。

    5、受赠单位如何申报?
    答:受赠单位在明确捐赠人的捐赠意愿后,或者收到捐赠款物的一个月之内,向所在的区县政府侨办、市属单位分别向市教委国际交流处、市文管会文化交流办公室、市体委党委办公室、市卫生局统战处、市民政局福利事业管理处、市委宣传部基层处申报。不属于上列六个系统的市属单位可直接向市政府侨办国内处申报。

    6、接受捐赠外汇是否要结汇?
   
答:根据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受赠单位接受捐赠外汇,可凭经市政府侨办审批后的《接受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捐赠申报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办理捐赠专用外汇帐户手续保留外汇,或者办理结汇手续。

    7、接受捐赠进口物资是否可以享受减免关税优惠?
   
答:直接用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仪器设备以及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他用途不能享受减免关税的优惠。

    8、用于扶贫慈善公益事业的物资指什么?
    答:1)新的衣服、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用品等;2)食品类及饮用水(调味品、水产品、水果、饮料、烟酒等除外);3)医疗类包括直接用于治疗特困患者疾病或贫困地区治疗地方病及基本医疗卫生、公共环境卫生所需的基本医疗药品、基本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4)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中等专科学校、高中(包括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教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5)直接用于环境保护的专用仪器;6)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

    上述物资不包括国家明令停止减免进口税收的二十种商品、汽车、生产性设备、生产性原材料及半成品等。捐赠物资应为新品,在捐赠物资内不得夹带有害环境、公共卫生和社会道德及政治渗透等违禁物品。

    9、捐赠人捐赠进口配额机电产品受赠单位应如何办理进口手续?
    答:接受捐赠的单位应持捐赠证明文件,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经市政府侨办、台办或外办审核同意后,到市机电办初审,报送商务部审批,商务部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同意接受的捐赠,签发《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接受捐赠单位持《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到商务部驻沪特派员办事处申领《配额进口许可证》。

    10、捐赠人可得到哪些鼓励和表彰?
   
答:1)凡捐赠款物在一万元以上者,可获得市政府侨办统一制作的捐赠证书;2)凡捐赠款物在五十万元以下者,由受赠单位的上级捐赠主管部门向其颁发奖状或纪念品。如需颁发奖牌,则由市政府侨办统一制作;3)凡捐赠款物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二百万元以下者,由市政府侨办颁发奖牌和证书;4)凡捐赠款物在二百万元以上者(含二百万元),由市政府向其颁发奖牌和证书。

    11、对捐赠作出贡献的介绍人可获得哪些鼓励和表彰?
   
答:1)凡捐赠款物在五十万元以下者,由受赠单位的上级捐赠主管部门向其颁发奖状或纪念品,如需颁发奖牌,则由市政府侨办统一制作;2)凡捐赠款物在五十万元以上者(含五十万元),由市政府侨办颁发奖牌和证书;3)对介绍人的优惠照顾,由受赠单位根据自身条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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