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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归侨及归侨子女办理照顾再生育子女的条件及手续? 2004-7-6

    1、归侨、归侨子女要求照顾再生育子女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1)夫妻双方都是归侨且回国不满六年并已生育一个子女且该子女回国定居;2)夫妻一方为归侨,回国定居时已怀孕;3)夫妻一方为归侨或归侨子女,其所生子女已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的。

    2、归侨要求照顾再生育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答:1)夫妻双方均为归侨、符合照顾生育条件,要求照顾生育的,须提供市政府侨办出具的《归侨身份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区、县侨办办理有关手续;2)归侨或归侨子女如符合生育条件,须提供市政府侨办出具的《归侨身份证明》或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区、县侨办出具的《侨眷身份证明》、现有子女均已定居国外的证明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有关手续。

    3、华侨要求照顾再生育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答:华侨回国期间拟在本市生育,须提供本人有效护照和市政府侨办或现居住地区、县侨办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或我国驻外使领馆提供的华侨身份证明材料、国内没有或仅有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到现居住地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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