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近日“修改”房地产登记相关规定。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布通知称,上海市近日根据《物权法》重新梳理了2003年制订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并出台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做好本市房地产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新规定的一个重大的变化是,房产登记日的界定发生了变化。房产登记日从原规定的登记申请受理日,变成房产登记记载日。两者之间相差约10天。
在目前的房产买卖交易中,很多买家在房地产登记机构的受理日,也就是登记机构出具收件收据后,就支付了全部的房款。新规定出台后,更为妥善的做法是,等登记机构房产证核准记载或者等拿到房产证后,再付清房款。
为配合《物权法》实施,本市“修改”了房地产登记相关规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近日发布通知称,上海市政府近日根据《物权法》重新梳理了2003年制订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制定出台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本市房地产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该《意见》根据《物权法》进行了诸多更具人性化的修改,对房地产登记机构职责、登记日、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方面内容重新做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