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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留学人员高新技术产业创业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8-7-2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落实《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2001年7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重点扶持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的有关规定,加大力度吸引高层次的海外留学人员来浦东创业,结合浦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每年从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创业(人才)资助资金中安排350万元额度,用于浦东新区留学人员高新技术产业创业资助。
  第三条(管理部门)
  新区人事局、新区财政局、新区科技局(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按照《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办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管理分工)
  新区人事局负责留学人员资质审定和申报材料审批,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对人事局审批后的材料备案,新区财政局负责资金划拨。
  第五条(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为海外留学人员,且须为所创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最大股东。
  (二)所创办的企业主要从事生物医药、新材料、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注册资金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从事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的留学人员可以申请“上海市海外留学人员来沪创办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创业资助专项资金”)。
  (三)申请人一般须有不少于5年的海外学习和工作经历。在海外获得博士学位者,可以不受学习、工作年限的限制。
  (四)该企业和申请人先前未获得过本专项资金的资助。
  (五)企业注册地、经营地在浦东,由浦东新区税务机关直接征管,上缴税收按国家规定形成新区地方财力。
  第六条(申请提交材料)
  (一)《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
  (二)企业的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
  (三)企业的税务登记证.
  (四)详细的商业计划书。
  (五)公司章程。
  (六)申请人国(境)外学习或工作5年以上(含5年)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浦东新区留学人员高新技术产业创业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第七条(资助金额)
  凡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企业,经审核批准,可一次性获得10万元人民币专项资金资助,专项用于购买设备、仪器和技术研发。
  第八条(申请受理)
  浦东新区人事局授权新区留学生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申请受理工作。
  (一)留学生服务中心接到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质和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二)新区人事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将材料报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备案,并委托新区留学生服务中心与受资助企业签订资助合同,新区财政局根据新区人事局审批单拨付资金。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新区留学生服务中心出具告知单。
  第九条(监督管理)
  申请人和受资助企业的信用信息将纳入本市个人和企业信用体系。受资助企业有弄虚作假或者将创业资助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等行为的,应当退赔受资助的资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受资助企业的义务)
  在产品(项目)研发过程中,受资助企业有义务就有关情况向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和人事局提供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新区人事局、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

  受理单位:浦东新区留学生服务中心
  受理地址:浦东张江碧波路328号D座202室
  咨询电话:021-50801860、021-508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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