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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捐赠申报表 2005-11-16

  捐赠申报表填表须知:
  1、按照《上海市华侨捐赠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受赠单位接受捐赠人的意愿后,即可填写申报;或者已经接受了捐赠之后一个月内补填申报。
  2、区、县管辖的单位,填表后向所辖地区的区、县政府侨务部门申报;市属系统管辖的单位,填表后向所辖系统的侨务部门或者直接向市政府侨办申报。
  3、捐赠人和捐赠牵线人发现受赠单位未填表申报的,可要求其及时补办;或者告知市政府侨办国内处通知受赠单位填表补办申报手续。
  4、其他不明事项可电话咨询。联系电话:6249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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