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规范性文件
    办事规程
    侨界荣誉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分类检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办事规程 >>受赠单位转让和出售捐赠进口物资许可
    办事规程
受赠单位转让和出售捐赠进口物资许可
索取号 AD9301000-2006-001 文件编号
产生日期 2006-11-3 发布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公开类别 主动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磁盘 关键词 捐赠、转让、出售、许可
内容描述 接受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居民捐赠的单位,办理转让和出售捐赠进口物资的时间、地点、电话、条件、程序。

  办理机构: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国内处

  办理地址:延安西路129号(华侨大厦)1606室

  联系电话:62490880转81233、81234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0—5:00

  办理时限:收到申报文件后10日内回复受赠单位。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回复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申办对象资格:本市接受和承办捐赠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以行政机关名义接受和承办捐赠的单位。

  申办手续:

  需提交材料:(1)申请函:说明进口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使用年限;转让方式(收购、拍卖、协商);转让理由;(2)捐赠人同意信函

  办理程序:

  1、填写市政府侨办制作的《关于出售和转让捐赠进口物资的申请函》。

  2、向市政府侨办国内处提交申请函和捐赠人同意信函。

  3、市政府侨办国内处复函。

  办理依据:《上海市华侨捐赠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1997年4月14日)

  以上服务免收费用

 

 

相关信息:

上海市华侨捐赠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