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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国内处
办理地址:延安西路129号(华侨大厦)1606室
联系电话:62490880转81233、81234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0—5:00
办理时限:收到申报文件后10日内回复受赠单位。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回复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申办对象资格:本市接受和承办捐赠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以行政机关名义接受和承办捐赠的单位。
申办手续:
需提交材料:(1)申请函:说明进口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使用年限;转让方式(收购、拍卖、协商);转让理由;(2)捐赠人同意信函
办理程序:
1、填写市政府侨办制作的《关于出售和转让捐赠进口物资的申请函》。
2、向市政府侨办国内处提交申请函和捐赠人同意信函。
3、市政府侨办国内处复函。
办理依据:《上海市华侨捐赠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1997年4月14日)
以上服务免收费用
相关信息:
上海市华侨捐赠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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