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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居民捐赠审批
索取号 AD9301000-2004-001 文件编号
产生日期 2003-8-11 发布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公开类别 主动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磁盘 关键词 华侨、华人、港澳、捐赠、审批
内容描述 办理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居民捐赠审批的时间、地点、电话、条件、程序。

    办理机构: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国内处

    办理地址:延安西路129号(华侨大厦)1606室

    联系电话:62490880转81233、81234

    办理时间:周一--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5:00

    办理时限:报备项目5日内予以回复。审批项目按不同情况实行区县侨办、市政府侨办、市政府分级审核审批。时限10日,最长不超过30日。

    申办对象资格:本市接受和承办捐赠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以行政机关名义接受和承办捐赠的单位。

    申办手续

    捐赠款物用于本市文化、教育、科学、技术、体育、卫生、侨务、改善环境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

    提交材料:(1)捐赠意愿材料(2)华侨捐赠申报表(3)受赠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办理程序

    1、捐赠人民币、国内购买物资、征税进口一般物资等推行受赠单位可在《上海侨务》网上直接向市政府侨办报备。受赠单位也可以向所属的区县政府侨办、或所属的市委宣传部基层处、市科技党委统战处、市教委国际交流处、市卫生局统战处、市民政局福利事业处等捐赠主管部门报备,无捐赠主管部门可直接向市政府侨办国内处报备。

    2、捐赠外币、进口许可证物资、进口免税物资、汽车、摩托车等,受赠单位向所属捐赠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进行分级审批。

    办理依据

    1、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华侨捐赠管理的指导意见(沪府侨办内〈2003〉14号)

    2、市政府关于颁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华侨投资举办公益事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1984〉28号)

    以上服务 免收费用

 

相关信息:

上海市华侨捐赠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