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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将开展“上海市侨界杰出企业家和优秀企业家”评选活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市委八届十次全会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精神及国务院侨办“抓住机遇,精心指导,进一步推动归侨侨眷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的要求,引导侨界企业家在上海建设“四个中心”,实现“四个率先”中发挥积极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市政府侨办、市工商局、市社会服务局、市侨联、市工商联、市私营企业协会决定联合开展2005—2007年度“上海市侨界杰出企业家”和“上海市侨界优秀企业家”的评选活动。
  一、评选对象:
  1、经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由归侨侨眷出资创办的非公有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需占25%以上股份);
  2、企业开业三年以上,担任董事长、总经理两年以上;
  3、候选人需具有归侨侨眷的身份,身份由区(县)侨办认定。
  二、评选标准: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
  2、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章纳税;
  3、发挥侨界优势,积极参与上海经济建设,在自身发展、创业致富方面取得杰出成绩;
  4、在就业、再就业工作中优先安置归侨侨眷就业以及扶侨帮困等方面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5、所在企业经济效益良好、管理扎实,企业规模及经济效益在侨界企业中名列前茅;
  6、企业在节约能源、降低能耗、注重环保等方面取得较大成绩;
  7、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劳资关系良好,无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支持企业建立中国共产党组织,依法为企业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8、经营作风端正,诚信度高,无不正当竞争和违法经营行为;
  9、有较强的事业心,作风正派,热心社会工作,关心和支持公益事业。
  三、评选名额及推荐办法:
  1、2005—2007年度“上海市侨界杰出企业家”的名额为10人(暂定);
  2、2005—2007年度“上海市侨界优秀企业家”的名额为20人(暂定);
  3、2005—2007年度“上海市侨界创业之星”若干人;
  4、由各区、县侨办会商区(县)工商局、区(县)侨联、区(县)工商联、区(县)私营企业协会后推荐候选人,推荐候选人的名额不作限制。
  四、评选工作机构:
  由市政府侨办、市工商局、市社会服务局、市侨联、市工商联、市私营企业协会有关领导组成2005—2007年度“上海市侨界杰出企业家”和“上海市侨界优秀企业家”评选领导小组,市政府侨办主任崔明华任组长,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侨办国内处,联系电话:62491394 62491710。
  五、评选步骤和时间安排:
  1、4月25日至7月31日,通过舆论宣传、推荐候选人、初审及对所在企业进行考察,确定正式候选人。
  2、8月1日至8月10日,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正式候选人情况在《上海侨务》网上公示;
  3、8月中旬,评选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刊登,并对部分入选杰出优秀人士的事迹作专题报道;
  4、8月下旬召开2005—2007年度“上海市侨界杰出企业家”和“上海市侨界优秀企业家”表彰大会,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