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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侨办《关于推荐侨资企业参加“2003—2005年度全国百家明星侨资企业”评选活动的通知》(侨经发[2006]21号)文件精神,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目前正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推荐侨资企业参加“2003—2005年度全国百家明星侨资企业及上海市明星侨资企业”评选活动的工作。 此次推荐、评选的宗旨是:展示改革开放以来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在参与中国现代化建设中取得的成效,褒扬侨资企业对国家及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所做的贡献,增进社会各界对侨资企业的了解,进一步激发其参与经济建设、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热情,推动侨资企业的更大发展。 可以推荐及参加评选的对象包括:经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设立的侨资企业。侨资企业指的是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在本市投资兴办,且其资本占投资总额25%以上的企业(不含境外及港澳地区中资机构在国内的投资企业)。 推荐、评选条件为:1、企业规模在本市同行业侨资企业中处于领先位置。2、销售收入和纳税额在评选年度连续3年(2003—2005年)在本市同行业侨资企业中处于领先位置。3、评选年度内合法经营、环保达标、按章纳税,无走私、偷漏税,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国家、本市或本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类的企业;优先考虑华侨华人、港澳同胞相对控股的企业;优先考虑高新技术企业;优先考虑获得市、区以上各类表彰和资质认定好、对社会公益事业贡献较大的企业。属于国家和本市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类的企业原则上不推荐。 本次上海市的推荐、评选组织工作由市政府侨办负责,并将征求市外经贸委、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市环保局、上海海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等单位的意见后最后确定。推荐、评选工作以本市各区(县)侨办为单位,征求区(县)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推荐、评选侨资企业名单。 有关具体情况请洽市政府侨办经济科技处(Tel:62491712),具体参评请联系有关区县侨办。
附:《2003-2005年度全国及上海明星侨资企业推荐表》供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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