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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侨办将在全国开展社区侨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活动。为了迎接全国评选表彰活动的开展,按照本市社区侨务工作的计划,更好地总结本市开展社区侨务工作的经验,树立典型,巩固和发展社区侨务工作,充分发挥其在社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市政府侨办、市民政局决定联合举行2002—2005年度“上海市社区侨务工作示范单位和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活动。在本市评选表彰的基础上,由市政府侨办向国务院侨办推荐“全国社区侨务工作示范单位”和“全国社区侨务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社区侨务工作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示范单位、先进单位的评选范围为本市的街道、镇。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为区县、街道、镇、居(村)委会的分管领导、专(兼)职侨务干部;本次“上海市社区侨务工作示范单位”的表彰名额为10家,“上海市社区侨务工作先进单位”的表彰名额为40家,“上海市社区侨务工作先进个人”的表彰名额为100名。
评选条件:
1、社区侨务工作示范单位的评选条件: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以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和《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依法维权,凝聚侨心,积极开发侨界资源,推动本社区侨界人士发挥自身优势,参与社区的三个文明建设,形成“社区为侨服务好,侨为社会贡献多”的良好氛围;工作成效显著,并取得成功的经验。
2、社区侨务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条件: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以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和《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依法维权,凝聚侨心,积极开发侨界资源,推动本社区侨界人士发挥自身优势,参与社区的三个文明建设,形成“社区为侨服务好,侨为社会贡献多”的良好氛围。
3、社区侨务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 积极、主动地参与和支持社区侨务工作的发展,能协调社区资源开展工作,所在区县、街道、镇乡、居(村)委会社区侨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推荐方法及步骤:
候选先进单位、候选先进个人由各区县侨办、民政局根据分配名额联合推荐;候选示范单位的情况由各区县填写“上海市社区侨务工作示范单位”推荐审批表于6月30日前报市政府侨办国内处;7月份评审领导小组将进行评审;8月评选揭晓;“全国社区侨务工作示范单位和先进单位”的候选单位在“上海市社区侨务工作示范单位”的基础上由市政府侨办推荐。年内将召开“上海市社区侨务工作示范单位”和“上海市社区侨务先进单位”、“上海市社区侨务工作先进个人”表彰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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